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程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各项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判长及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过滤机制。严格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官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并由分管院长决定提起。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和讨论案件按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做出决议。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依法履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二)总结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
(三)听取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总结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讨论、审议拟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申请;
(七)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裁定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
(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四)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五)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六)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七)拟终结移送的涉诉信访案件;
(八)其他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以下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指导意义的案件;
(五)其他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原则上只研究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定一般应由合议庭负责。必要时,可以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四召开。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
根据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需要,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决定临时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在会前确定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及顺序,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汇报人和列席人,同时将审理报告及相关材料提前一天通过内网发送给审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未参加的,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必须在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委员应按时参加,因病、出差、学习、召开重要会议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院长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秘书。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秘书按提交会议的时间顺序安排讨论。对于确需提前讨论的,应当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调整讨论的顺序。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汇报人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得瞒报、漏报、有倾向性的汇报,从而误导审判委员会。如因此导致错案,由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汇报人应当着重汇报案件认定事实和定性方面的难点、适用法律的难点、合议庭分歧、案件特殊情况等关键问题。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尚未明了的问题或有关事项向汇报人提问,汇报人应当作出明确回答。审判委员会委员认为需要时可以查阅核对卷宗材料。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审委会秘书转发的审理报告和相关材料,发言时应当独立、平等、充分的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待与会审委会委员发言结束后,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委员们的意见,并按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多数意见作出决议,少数意见应当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由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全面、如实地记录会议讨论的全过程,并制作笔录一式两份,在委员审核签字后,一份及时交给案件承办人,存入案件卷宗,另一份和汇报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
第二十条 本院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
(一)案件承办合议庭的审判长;
(二)议题承办部门的负责人;
(三)被上级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原合议庭成员;
(四)有必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内容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决定系机密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其他议题时参照讨论案件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审判管理部门在其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进行监督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学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1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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