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判工作中坚持发挥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及省、市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庭前当事人申请事项的审查决定,调查取证,阅卷了解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内容,参与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确认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
2.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要求,各院庭长遵循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监督留痕、失职问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对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监督指导审判执行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3.强化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专业监管功能。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一方面,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另一方面,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并进行修订。按照《规则》,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均为本院所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为使审判委员会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等职能转变,除了研讨重大疑难案件外,本院定期组织研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指导性案例等文件议题。本院审判委员会坚持高效、公正、透明地履行法定职责,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本院审判质效、推进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推进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实现对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闭环式监管。依托数字法院系统,对审限进行监管,审限临界案件设置预警,加红显示;扣除审限案件设置审批流程,由分管院长审批,延长审限案件由一把院长审批;庭审过程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存卷;对于结案案件,依托数字法院系统,每周统计归档情况并及时进行催办。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能,对四类案件进行系统监管操作,由院庭长填写指导意见,承办人填写反馈情况,做到监管“全程留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3 14: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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